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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组织评选2018届山东省优秀毕业生的通知
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17年11月01日 03:21  浏览次数:

根据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信息报送审核工作的通知》有关要求,今年将省级优秀毕业生审核工作与2018届毕业生生源审核、“特困毕业生”审核工作一并进行。现对我院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审核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评选条件

1.热爱祖国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坚持党的基本路线,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;

2.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,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;

3.学习认真刻苦,理论基础扎实,成绩优异,无不及格、重修或补考现象(其他重修、补考等情况请教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),历年综合测评中成绩为“优”

4.尊敬师长、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,身心健康,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;

5.在校期间获得校级(含校级)以上 “优秀研究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共青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等称号,获得研究生奖学金(学业奖学金除外)或其他相当奖项的,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的,在重大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的,取得以上称号或荣誉至少一项

6.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。

二、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

1.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生本人申报,学院审核,按照公开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,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。评选确定人选。人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%。

2.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透明,学院将初选人员名单张榜公示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监督。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、弄虚作假的,取消评选名额。

3.上报材料:1、成绩单原件两份。2、优秀毕业生评审表”(附件1)正反打印,一式两份。3、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(原件审核后当场退回)

4.上报时间:申请材料需11月3日下午4点前交到综合楼204姜昆老师处,过期不再收取。

三、有关工作要求

毕业离校前如有考试成绩不及格、重修、补考或结业,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情况的省级优秀毕业生,学校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,并退回山东省人社厅,取消其“优秀毕业生”称号。

附件1、山东省优秀毕业生评审表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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